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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與答辯。配偶外遇欲向配偶或第三者求償,或您收到求償的存證信函、起訴狀,均可先來電,由律師評估證據與時效。

審閱:邱昱誠律師(桃園律師公會)・2026 年 11 月

侵害配偶權案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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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項目

我們處理的侵害配偶權案件

一求償評估審查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雙方往來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情節是否重大,並計算請求時效。
二和解協商寄發存證信函、代為協商並擬定和解書,避免影響對其他行為人的請求。
三起訴求償撰寫起訴狀、整理證據、代理出庭,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四被訴答辯您被請求賠償時,審查對方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情節是否重大、請求金額是否相當。
流程

委任後的處理方式

  1. 初步諮詢了解知悉外遇的時間、雙方關係與現有資料。
  2. 證據檢視確認證據的取得方式合法,評估是否足以證明。
  3. 存證信函與協商視情況先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和解協商。
  4. 起訴與審理協商不成時向法院起訴,代理出庭。
  5. 判決之後判決確定後對方未給付,聲請強制執行。
法律說明

侵害配偶權常見問題

通姦除罪化後,仍可請求賠償嗎?

可以。刑事責任已不存在,但仍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於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失效,外遇已不構成犯罪。

民事責任則未改變。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一般稱為「侵害配偶權」。

必須證明發生性行為嗎?

不必。法院審酌的是雙方往來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而破壞婚姻的圓滿。

親密的訊息往來、牽手擁抱、單獨過夜、共同出入旅館等,均可能被認定逾越分際;法院綜合整體情節判斷,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以「情節重大」為要件,偶一聚餐或一般往來,通常不足以構成。

可以只對第三者請求嗎?

可以。配偶與第三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得對其中一人或二人請求。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依民法第 185 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民法第 273 條)。

須注意的是,若您與配偶和解並免除其責任,依民法第 276 條,除該配偶應分擔的部分外,第三者仍不免其責任;換言之,第三者得主張扣除配偶應分擔的部分。與配偶簽署和解書或切結書前,宜先評估對第三者請求的影響。

如何提起請求?有期限嗎?

得先協商和解,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

實務上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請求,再視對方回應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期限從哪天起算、寄存證信函能否延長,見〈侵害配偶權的時效多久?〉。

建議先準備:確認知悉外遇、以及知悉第三者身分的日期。

賠償金額如何決定?

法律未定具體數額,由法院依個案情節酌定。

近期法院判賠的金額與審酌的情節,見〈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多少?〉。

哪些證據可以使用?

能證明往來逾越分際,且取得方式合法的資料。

  • 對方傳送給您、或您本可正當取得的訊息與照片
  • 雙方於公開場所共同出入的照片或影像
  • 對方承認的對話紀錄、切結書
  • 您合法取得的帳單、收據

請勿窺看他人手機、登入他人帳號、私裝定位器,或竊錄他人之間的對話。此類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使您由被害人轉為被告。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11 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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