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須給付扶養費嗎?
須給付。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2,未取得親權、與子女見面次數較少的一方,仍負扶養義務。
扶養費與會面交往是兩件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依子女的利益決定(民法第 1055 條),不以是否給付扶養費為條件。
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請求、增減與強制執行。扶養費金額無法談妥、對方未依約給付,或情況改變需要調整,均可先來電,由律師評估。
審閱:邱昱誠律師(桃園律師公會)・2026 年 11 月
| 一 | 協議約定 | 擬定扶養費金額、給付日期、帳戶與給付期間,並約定遲延給付時的處理方式。 |
| 二 | 聲請酌定 | 雙方無法談妥。整理子女實際支出與雙方收入資料,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 |
| 三 | 增加或減少 | 情事變更。依民法第 1121 條、家事事件法第 102 條聲請變更扶養費。 |
| 四 | 強制執行 | 對方未依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薪資(家事事件法第 186、190 條)。 |
須給付。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2,未取得親權、與子女見面次數較少的一方,仍負扶養義務。
扶養費與會面交往是兩件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依子女的利益決定(民法第 1055 條),不以是否給付扶養費為條件。
法律未定公式,法院依子女的需要及父母的經濟能力定之。
依民法第 1119 條,扶養的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父母雙方均負扶養義務時,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民法第 1115 條第 3 項)。
子女每月的需要,法院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134 號裁定,參考新北市 113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27,557 元,並審酌子女的年齡、教育需要及雙方的收入財產定之。
舉例:子女每月需要新臺幣 2 萬元,父母月收入分別為 4 萬元與 6 萬元,收入較高的一方分擔六成,即每月 1 萬 2 千元。實際金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建議先準備:子女每月的學費、安親、補習、保險與醫療支出,以及相關單據。
原則上至子女滿十八歲成年為止。
依民法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至此為止。
子女成年後仍在就學者,能否繼續受扶養,依民法第 1117 條,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由法院個案判斷,並應由成年子女本人請求。
仍依父母的經濟能力分擔,可約定由未同住的一方按月給付其分擔額予同住的一方。
共同監護時雙方均為親權人,但子女通常與其中一方同住,日常支出由同住的一方負擔。協議時應寫明另一方每月給付的金額、給付日期、帳戶及給付期間。
可以。情事變更時,得請求法院變更。
依民法第 1121 條,扶養的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法院裁定或和解所定的扶養費,因情事變更依原內容顯失公平者,亦得聲請變更(家事事件法第 102 條、第 107 條)。子女教育支出增加、一方收入大幅變動,均可能構成變更的理由。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11 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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