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三種。
雙方同意者為協議離婚。依民法第 1050 條,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未完成登記,尚不生離婚效力。
一方不同意時須經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離婚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調解,直接起訴者視為聲請調解。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民法第 1052 條之 1)。調解不成立,由法院依民法第 1052 條裁判,一般所稱「強制離婚」即指此種情形。
| 方式 | 是否須對方同意 | 生效時點 |
| 協議離婚 | 須同意 | 完成戶政登記時 |
| 調解離婚 | 須於法院達成合意 | 調解成立時 |
| 裁判離婚 | 不須同意 | 判決確定時 |
對方不同意離婚,可以離婚嗎?
可以。具備法定離婚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不以對方同意為必要。
法院審酌的是婚姻是否具有民法第 1052 條所定的事由:第 1 項列舉十款,例如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第 2 項另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各款內容見下方〈法院依哪些事由判准離婚?〉。
建議先準備:分居的起始日期、雙方往來的訊息,以及可說明婚姻已難以維持的相關資料。
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法院得依到場一方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一方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亦得依職權為之。
對方未到庭,不代表請求必然成立,法院仍會審查您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離婚事由。
法院依哪些事由判准離婚?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所列十款事由,以及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第 1 項各款 | 說明 |
| 一、重婚 | 配偶與他人再為婚姻 |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
| 三、不堪同居之虐待 | 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致無法共同生活 |
| 四、對直系親屬之虐待 | 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親屬,或一方的直系親屬虐待他方,致不堪共同生活 |
| 五、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或扶養義務,且持續至今 |
| 六、意圖殺害他方 | 一方有殺害他方的意圖 |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罹患無法治癒的惡疾 |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罹患重大且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 |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下落不明超過三年 |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故意犯罪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
以重婚或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者,須注意期限。依民法第 1053 條,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以該款請求離婚。
第 2 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認為,不論破綻持續多久,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於個案可能過苛;所定兩年修法期限屆滿而尚未修法,法院依該判決意旨個案審酌。
離婚需要多久?
協議離婚於完成戶政登記時生效;經法院者,視對方是否配合及證據調查情形而定。
調解離婚於調解成立時生效。裁判離婚須經調解不成立後進入審理,開庭並調查證據;判決後對方提起上訴者,須待上級審判決確定。委任前,我們會依管轄法院、對方態度與證據情形,說明可能經歷的程序階段。
子女與財產可以一併處理嗎?
可以,且建議一併規劃。
協議離婚時,子女監護、扶養費、贍養費與財產分配應一併寫入離婚協議書。進入法院程序時,與子女有關的事件,法院會與離婚事件合併審理(家事事件法第 105 條)。
各項說明:監護權與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夫妻財產;協議書寫法見離婚協議書範本。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11 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