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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木桌上兩枚婚戒分開放著,旁邊一份文件和一支鋼筆

離婚

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及裁判離婚案件。無論是對方不同意離婚、離婚條件無法談妥,或同時涉及子女監護與財產分配,均可先來電,由律師評估適合的程序。

審閱:邱昱誠律師(桃園律師公會)・2026 年 11 月

離婚案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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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項目

我們處理的離婚案件

一協議離婚雙方均同意離婚。審閱或擬定離婚協議書,確認子女、扶養費、財產及贍養費條款沒有遺漏,並說明戶政登記的要件。
二調解離婚一方不同意,或離婚條件尚未談妥。代理出席法院調解,事先擬定調解方案;調解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
三裁判離婚調解不成立。撰寫起訴狀、整理並提出證據、出庭辯論;對方未到庭時,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四被訴離婚對方向法院請求離婚。審查對方主張的離婚事由與證據,撰寫答辯狀,並一併處理子女與財產的請求。
流程

委任後的處理方式

  1. 初步諮詢了解婚姻現況、分居情形與既有資料,評估可以主張的離婚事由。
  2. 決定程序依雙方意願與證據,決定採協議、調解或訴訟,同時規劃子女監護、扶養費與財產分配。
  3. 書狀與證據撰寫書狀,整理往來訊息、分居期間紀錄等證據,排除違法取得的資料。
  4. 調解與開庭代理出席調解及言詞辯論,每一階段向您說明進度與下一步。
  5. 判決之後判決確定後辦理戶政登記;對方提起上訴時,評估並處理上訴程序。
法律說明

離婚常見問題

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三種。

雙方同意者為協議離婚。依民法第 1050 條,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未完成登記,尚不生離婚效力。

一方不同意時須經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離婚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調解,直接起訴者視為聲請調解。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民法第 1052 條之 1)。調解不成立,由法院依民法第 1052 條裁判,一般所稱「強制離婚」即指此種情形。

方式是否須對方同意生效時點
協議離婚須同意完成戶政登記時
調解離婚須於法院達成合意調解成立時
裁判離婚不須同意判決確定時

對方不同意離婚,可以離婚嗎?

可以。具備法定離婚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不以對方同意為必要。

法院審酌的是婚姻是否具有民法第 1052 條所定的事由:第 1 項列舉十款,例如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第 2 項另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各款內容見下方〈法院依哪些事由判准離婚?〉。

建議先準備:分居的起始日期、雙方往來的訊息,以及可說明婚姻已難以維持的相關資料。

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法院得依到場一方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一方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亦得依職權為之。

對方未到庭,不代表請求必然成立,法院仍會審查您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離婚事由。

法院依哪些事由判准離婚?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所列十款事由,以及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第 1 項各款說明
一、重婚配偶與他人再為婚姻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三、不堪同居之虐待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致無法共同生活
四、對直系親屬之虐待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親屬,或一方的直系親屬虐待他方,致不堪共同生活
五、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或扶養義務,且持續至今
六、意圖殺害他方一方有殺害他方的意圖
七、有不治之惡疾罹患無法治癒的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罹患重大且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下落不明超過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故意犯罪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以重婚或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者,須注意期限。依民法第 1053 條,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以該款請求離婚。

第 2 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認為,不論破綻持續多久,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於個案可能過苛;所定兩年修法期限屆滿而尚未修法,法院依該判決意旨個案審酌。

離婚需要多久?

協議離婚於完成戶政登記時生效;經法院者,視對方是否配合及證據調查情形而定。

調解離婚於調解成立時生效。裁判離婚須經調解不成立後進入審理,開庭並調查證據;判決後對方提起上訴者,須待上級審判決確定。委任前,我們會依管轄法院、對方態度與證據情形,說明可能經歷的程序階段。

子女與財產可以一併處理嗎?

可以,且建議一併規劃。

協議離婚時,子女監護、扶養費、贍養費與財產分配應一併寫入離婚協議書。進入法院程序時,與子女有關的事件,法院會與離婚事件合併審理(家事事件法第 105 條)。

各項說明:監護權與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夫妻財產;協議書寫法見離婚協議書範本。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11 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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