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撰寫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有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生離婚效力,不以律師撰寫或公證為必要。
惟協議內容是否完整、條款是否明確,影響日後能否據以主張權利。扶養費、財產給付等條款約定不明確時,發生爭議仍須另行向法院請求。涉及子女親權或財產金額較高者,建議簽署前先由律師審閱。
| 條款 | 應寫明的內容 | |
|---|---|---|
| 第一條 | 離婚合意 | 雙方同意離婚,並約定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期限。依民法第 1050 條,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 第二條 | 子女權利義務 | 子女權利義務由何方行使,單獨或共同;子女與何方同住;轉學、出國、重大醫療由何方決定(民法第 1055 條)。 |
| 第三條 | 會面交往 | 平日、週末、寒暑假及農曆春節的安排,以及接送的時間與地點。 |
| 第四條 | 子女扶養費 | 給付義務人、每月金額、給付日期、帳戶、起始月份與給付期間。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 1116 條之 2)。 |
| 第五條 | 財產分配 | 不動產、車輛、存款、保險及貸款的歸屬,移轉登記的期限與費用負擔;並約定除協議所載者外,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 第六條 | 贍養費 | 是否給付、金額,以及一次或分期給付。協議離婚未約定者,事後即欠缺請求依據(見贍養費)。 |
| 簽名 | 雙方與兩位證人 | 雙方及二位證人親自簽名,並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地址。 |
協議中關於子女的約定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改定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2 項);擬定時應以子女利益為優先。
有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生離婚效力,不以律師撰寫或公證為必要。
惟協議內容是否完整、條款是否明確,影響日後能否據以主張權利。扶養費、財產給付等條款約定不明確時,發生爭議仍須另行向法院請求。涉及子女親權或財產金額較高者,建議簽署前先由律師審閱。
立協議書人____(以下稱甲方)、____(以下稱乙方),雙方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結婚,現雙方同意離婚,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離婚合意
甲乙雙方同意離婚,並於本協議書簽訂後__日內,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條 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____(民國__年__月__日生),其權利義務由□甲方□乙方單獨任之/□雙方共同任之,子女與□甲方□乙方同住。子女轉學、出國、重大醫療等重大事項,由□同住方決定□雙方共同決定。
第三條 會面交往
未與子女同住之一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一、平日:每月第__、__週,自週____時起至週____時止。
二、寒假__日、暑假__日,日期由雙方於假期開始前__日協議。
三、農曆春節:□單數年□雙數年除夕至初__日。
四、交接地點:________。
第四條 子女扶養費
□甲方□乙方應自民國__年__月起至子女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__日前給付子女扶養費新臺幣____元,匯入□甲方□乙方之__銀行帳戶(帳號______)。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__期視為亦已到期。
第五條 財產分配
一、不動產:坐落______之房地,歸□甲方□乙方所有,雙方應於__年__月__日前辦理移轉登記,相關稅費由__負擔;該房地之貸款由__負擔。
二、存款:______。
三、汽車:______。
四、其他:______。
除本協議所載者外,雙方同意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其他財產上之請求。
第六條 贍養費
□雙方互不請求贍養費。
□甲方□乙方應給付他方贍養費新臺幣____元,□於__年__月__日前一次給付□自__年__月起分__期,每月__日前給付____元。
第七條 其他
本協議書一式__份,雙方各執一份,__份供辦理離婚登記使用。
立協議書人
甲方:____(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 地址:____
乙方:____(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 地址:____
證人
____(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 地址:____
____(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 地址:____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11 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