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離婚時,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雙方各以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剩餘,再就雙方剩餘的差額平均分配,即「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財產由各自取回(民法第 1058 條),不列入分配。
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請求與答辯,包括婚後財產的調查、處分財產的追加計算,以及分配數額的調整。
審閱:邱昱誠律師(桃園律師公會)・2026 年 11 月
| 一 | 協議分配 | 列明雙方婚後財產與債務,計算差額,寫入離婚協議書,並約定移轉與給付期限。 |
| 二 | 請求分配 | 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對方的存款、不動產及保險。 |
| 三 | 追加計算 | 對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您的分配而處分財產,請求追加計算(民法第 1030 條之 3)。 |
| 四 | 被請求 | 對方向您請求分配,審查哪些財產不應列入,以及是否有調整或免除的事由。 |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離婚時,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雙方各以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剩餘,再就雙方剩餘的差額平均分配,即「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財產由各自取回(民法第 1058 條),不列入分配。
雙方各以「婚後財產減婚後債務」計算剩餘,差額的二分之一,由剩餘較多的一方給付予較少的一方。

舉例:您的婚後財產 300 萬元、婚後債務 100 萬元,剩餘 200 萬元;對方婚後財產 900 萬元、婚後債務 300 萬元,剩餘 600 萬元。差額 400 萬元,對方應給付您 200 萬元。
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4,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婚前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分配。例如婚後父母贈與的不動產、繼承取得的土地。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者,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2 應納入計算。財產與資金往來較複雜時,需逐筆釐清流向。
為減少他方分配而於五年內處分的婚後財產,應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義務人不足清償時,分配權利人並得於一定範圍內,向受領的第三人請求返還。
建議先準備:目前可合法取得的存摺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轉帳通知等資料。
不一定。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項,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法院應綜合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的整體協力、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與雙方經濟能力。
因此,負擔家務與照顧子女的付出,屬法院應審酌的貢獻。
協議離婚時寫入協議書;無法協議者,向法院請求。
協議離婚時,應於離婚協議書中寫明分配的數額、財產移轉方式與給付期限。
無法協議時,得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或於離婚後另行請求;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請求時須提出雙方婚後財產的資料,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調查。
有。知悉有差額時起二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11 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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