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與扶養費有何不同?
扶養費是給未成年子女的;贍養費是給離婚後生活困難的前配偶。
| 扶養費 | 贍養費 | |
|---|---|---|
| 受領人 | 未成年子女 | 前配偶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116 條之 2、第 1119 條 | 民法第 1057 條 |
| 要件 | 未成年子女即得受扶養 | 判決離婚、本身無過失、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 |
| 給付期間 | 原則上至子女滿十八歲 | 依約定或法院裁判 |
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離婚後贍養費的請求、約定與答辯,以及因判決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性質不同,請先來電,由律師評估您的情況是否符合要件。
審閱:邱昱誠律師(桃園律師公會)・2026 年 11 月
| 一 | 協議約定 | 協議或調解離婚時,約定贍養費的有無、金額與給付方式,寫入協議書或調解筆錄。 |
| 二 | 請求贍養費 | 判決離婚時,依民法第 1057 條請求,並整理生活困難的相關資料。 |
| 三 | 離婚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 1056 條,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
| 四 | 被請求 | 對方向您請求贍養費,審查要件是否成立、請求金額是否相當。 |
扶養費是給未成年子女的;贍養費是給離婚後生活困難的前配偶。
| 扶養費 | 贍養費 | |
|---|---|---|
| 受領人 | 未成年子女 | 前配偶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116 條之 2、第 1119 條 | 民法第 1057 條 |
| 要件 | 未成年子女即得受扶養 | 判決離婚、本身無過失、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 |
| 給付期間 | 原則上至子女滿十八歲 | 依約定或法院裁判 |
判決離婚時,本身無過失、且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
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要件有三,須同時具備:
他方有無過失,不影響給付義務。
可以,但須由雙方約定,並寫入協議書或調解筆錄。
民法第 1057 條適用於判決離婚。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時,贍養費的有無、金額、一次或分期給付,均由雙方約定;未約定者,事後即欠缺請求的依據。
建議先準備:簽署協議前,評估離婚後的收入是否足以維持生活;不足者,應於簽署前協商。
法律僅規定「相當」,未定具體數額。
法院會審酌請求一方維持生活所需、給付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及雙方的年齡、健康狀況與謀生能力。
給付方式依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法院得命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贍養費以生活困難為要件;損害賠償以對方有過失為要件。
依民法第 1056 條,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兩者得同時主張,各依其要件判斷。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 年 11 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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