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您同時知道「受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是誰」的那一天起算。
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知道」是指實際知悉,而非懷疑。僅察覺配偶行為異常,或知道有外遇卻不知第三者的身分,對該第三者的時效尚未起算。
法院以取得具體資訊的日期認定。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363 號判決,即以當事人收到記載交往經過之文字檔、具體得知外遇內容的日期,作為時效的起算日。
白話說明從您知道另一半外遇、也知道對方是誰的那天開始算,2 年內要提告。只是懷疑、還沒確定,時間還沒開始算。
建議先準備:記下第一次得知外遇的日期、得知第三者身分的日期,並保留當時的訊息或截圖。
對配偶與對第三者,時效分開算嗎?
可能從不同日期起算,以您知道各該賠償義務人的時點為準。
時效以「知有賠償義務人」起算。例如先得知配偶外遇,數月後才查出第三者的身分,對配偶的 2 年從得知外遇之日起算,對第三者的 2 年則從查出身分之日起算。
白話說明先知道另一半外遇、之後才查出對方是誰的話,告對方的 2 年,從查出是誰那天才開始算。
寄存證信函可以延長時效嗎?
寄發存證信函屬於「請求」,可使時效中斷,但須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
依民法第 129 條,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依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對方以書面承認應負賠償責任,例如簽立切結書,屬於「承認」,時效亦因而中斷。
白話說明先寄存證信函可以多爭取時間,但寄出後 6 個月內一定要正式提告,不然等於沒寄。對方寫下認錯的切結書,時間也會重新算。
時效過了會怎樣?
對方得拒絕給付;只要對方在訴訟中主張時效,請求即無法成立。
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主張時效已完成的一方,須證明您何時知悉,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婚字第 39 號判決即認為時效與原告何時知悉,應由被告舉證。
白話說明超過時間,對方只要在法院說「已經過了時效」,就可以不賠。
與「因外遇請求離婚」的期限相同嗎?
不同。以外遇為由請求離婚的期限較短。
| 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 | 知悉後 2 年;行為時起 10 年(民法第 197 條) |
| 以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請求離婚 | 知悉後 6 個月;情事發生後 2 年(民法第 1053 條) |
兩項期限各自計算。請求離婚的部分,見離婚。
本所可協助確認您知悉的時點與時效是否已完成,並於期限內寄發存證信函或提起訴訟。
白話說明想用外遇訴請離婚,時間更短,知道後 6 個月內就要提出。兩件事的期限要分開記。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判決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2026 年 11 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