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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舊木桌上並排放著一支錄音筆、一支手機和一個小型追蹤器,窗光從右側照入

外遇蒐證合法嗎?
錄音、手機與 GPS

蒐證有兩個問題:證據法院採不採,以及蒐證行為本身會不會觸法。兩者的答案可能不同,證據被採用,蒐證的人仍可能被追究刑責。

作者:邱昱誠律師(桃園律師公會)・2026 年 11 月 6 日

侵害配偶權案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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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蒐證,哪些方式可以、哪些不行?

在公共場所拍攝、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風險通常較低;進入配偶的住處、車輛、手機或帳號蒐證,風險高。

下表整理本文所引法院判決的處理結果。每件都是法院就個案情形所作的判斷,不代表同類做法必然相同。

在公共場所拍攝行蹤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的是竊錄「非公開」的活動;街道、餐廳等任何人看得到的場合,與此不同。
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臺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36 號採用錄音譯文為證據。
翻拍配偶手機裡的對話桃園地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074 號採用;但輸入密碼、破解而進入,另涉刑法第 358 條。
在配偶住處放置錄音設備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42 號認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駁回。
在配偶車輛裝設 GPS臺北地院 113 年度審簡字第 1939 號,委託人與徵信社共同論罪。

判斷「合法」須分兩層:一是蒐到的證據能否在民事訴訟中使用,見下一題;二是蒐證的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見後四題。

白話說明

蒐到的東西法院肯不肯看,跟您蒐證時有沒有犯法,是分開算的。法院肯看,不代表您不會被告。

建議先準備:先停下來,列出手上已有哪些資料、各是怎麼取得的,再決定下一步。

違法取得的外遇證據,法院還會採用嗎?

民事訴訟中,法院依個案權衡;手段越侵入私領域,越可能被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範的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侵害配偶權屬民事訴訟,證據多由當事人自行蒐集,並沒有一體適用的排除規則,由法院就個案判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36 號判決(114 年 4 月 16 日),被告辯稱原告偷拍手機、以反覆逼問取得錄音,不得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隱私權與訴訟權衝突時,侵害配偶權多以秘密方式為之、取證有其困難,兩相權衡後採證合於比例原則,不宜由法院輕易否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應回歸舉證責任與證據力的判斷。

同一判決也指出,私人蒐證若違法侵害對方的權利,蒐證的人須自負刑事(例如妨害秘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民事責任。該案判決被告連帶賠償 25 萬元。

白話說明

法院不會因為證據是偷偷拿到的就一律不看,但會看您用什麼方式拿。拿的方式越過分,越可能不被接受,您自己也要負責任。

偷錄配偶或第三者的談話,可以當證據嗎?

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法院曾採用;在對方住處放置設備、錄下他人之間的談話,曾被認定不具證據能力。

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以錄音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一般所稱的妨害秘密罪。您本人參與的對話,與在他人空間裝設設備、錄下別人的談話,性質不同。

前述臺南地院判決中,原告錄下與配偶的多次對話,配偶在其中承認與第三者交往,且不知道被錄音。被告辯稱配偶是被逼問而敷衍。法院認為,偷錄是「未經同意」或「對方不知」,沒有強制力介入,違法程度輕微;錄音當下配偶未受任何物理強制,可隨時離開,且對話中配偶有自己的想法,並非一味附和。配偶不知被錄音,當下不會預料這些話日後成為證據,其不利於己的陳述,證明力反而較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42 號判決(115 年 6 月 8 日)則相反:原告離家後,在配偶居住的住處客廳放置錄音設備,錄下配偶的通話。法院認為該處已是配偶的私領域,原告未經同意、也沒有正當理由,全日監聽並竊錄非公開談話,嚴重侵害隱私,錄音不具證據能力;另外,原告未能證明錄音中的聲音確實是被告,法院也不能只憑當庭播放以耳朵辨認,須經聲紋鑑定。原告請求 100 萬元遭駁回。

白話說明

自己跟對方講話時錄音,法院比較願意採用。偷偷在對方家裡放錄音設備,錄別人之間的對話,不但可能不能用,還可能犯法。

建議先準備:保留錄音原始檔、不剪輯,並記下錄音的日期、地點與對話的人,日後須能證明聲音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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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配偶手機裡的對話,可以嗎?

法院曾採用翻拍的對話紀錄;但未經同意輸入密碼、破解而進入他人手機或帳號,另有刑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074 號判決(115 年 9 月 30 日),被告辯稱原告違法翻拍其手機。法院指出,被告未具體說明手機是何時、何地、以何方式被翻拍,也沒有證據;侵害配偶權多以隱密方式為之,對話紀錄對待證事實有高度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卷內沒有證據顯示原告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得,也不是長時間、廣泛地竊錄或植入軟體監控,對隱私的侵害輕微,權衡後未逾比例原則,得作為證據。該案判決被告二人連帶賠償 60 萬元。

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述判決採用證據的前提,是沒有這類手段與長期監控;輸入對方密碼、破解鎖定、登入對方帳號或安裝監控程式,本所建議避免。

白話說明

有法院接受翻拍來的對話,但那是因為沒看到暴力、脅迫或長期監控。偷輸入密碼、破解、裝監控程式,不但可能不能用,還可能犯法。

建議先準備:保留對話的日期、對象與完整畫面(含時間),並先記下是在什麼情形下看到、拍下這些畫面。

在配偶的車上裝 GPS,可以嗎?

不可以。法院已認定屬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委託人與徵信社都受刑事處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字第 1939 號判決(113 年 11 月 30 日),委託人懷疑配偶外遇,向徵信社購得 GPS 追蹤器,由徵信社人員交付並教導使用,委託人將追蹤器放入配偶平時駕駛的車輛後車廂夾層,追蹤配偶的位置與行蹤約兩個月(112 年 6 月 8 日至 8 月 13 日),配偶發現後報警。

法院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認定徵信社經理、副總與委託人為共同正犯:徵信社二人各處有期徒刑 3 個月,委託人處拘役 50 日、緩刑 2 年,GPS 追蹤器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145 號判決(113 年 1 月 19 日),母親得知女婿外遇,委託徵信業者在女婿的車輛後保險桿內側裝設 GPS,處罰金 1 萬 5 千元。判決並提醒被告此後須以合法途徑主張權利。

白話說明

在對方車上裝追蹤器,等於偷偷記錄他去哪裡,法院認為這是犯罪。就算是請徵信社裝,您也一起被判。

找徵信社蒐證合法嗎?委託人要負責嗎?

可以委託,但蒐證手段須合法;委託人若參與使用違法手段,會與徵信社一起被追究。

前述新竹判決中,委託人沒有親自裝設追蹤器,仍因與徵信業者有共同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論以共同正犯。委託人不能以「是徵信社做的」為由免責。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對象是「非公開」的活動。在街道、餐廳等任何人看得到的場合所見的行蹤,與在住處、車輛內蒐集的資料不同;實際仍須就拍攝的地點與方式個案判斷。

白話說明

找徵信社不等於自己沒責任。他們怎麼蒐證,您得先問清楚,因為出事時您也在被告名單上。

建議先準備:委託前以書面確認蒐證方式,約定不使用 GPS、竊聽竊錄設備,也不入侵手機或帳號;並保留委任契約、報告與原始照片檔。

本所可協助檢視您已取得的資料是否為合法取得,並評估是否足以證明,再決定如何進行。

資料來源

法條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判決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2026 年 11 月查。

法規

判決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36 號民事判決(114.4.16):偷錄對話、翻拍手機,法院採用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42 號民事判決(115.6.8):在配偶住處放錄音設備,不具證據能力
  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074 號民事判決(115.9.30):翻拍手機對話,法院採用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字第 1939 號刑事判決(113.11.30):委託人與徵信社裝 GPS,共同論罪
  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145 號刑事判決(113.1.19):委託徵信業者裝 GPS,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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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偷錄音可以當證據嗎?

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法院曾採用;在他人住處放置設備竊錄他人談話,曾被認定不具證據能力。閱讀說明

侵害配偶權的時效多久?

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須提出請求。閱讀全文

侵害配偶權賠償多少?

依本所整理的近期地方法院判決,判賠金額在 10 萬至 60 萬元之間,由法院依情節酌定。閱讀全文

作者簡介

邱昱誠 律師 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桃園律師公會會員(民國 109 年 11 月入會),律師證書(108)臺檢證字第 15337 號。處理家事案件:離婚、監護權與探視權、扶養費與贍養費、夫妻財產、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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